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3〕2号),制定《辽宁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责任单位:各高校)
二、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各高校)
三、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各高校)
四、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各高校)
五、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七、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各市面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高校毕业生首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一、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十三、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支持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大学生创业创新载体(托管机构)发展,大学生创业者以托管机构地址作为住所申请集群注册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与托管机构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降低大学生创业住所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22年度汇算清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八、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各市政府)